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邱文東
相 對 人 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台灣超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原公司董事會名單。
二、提出相關事證釋明下列事項:(一)董事會有無決議選任清
算人;(二)相對人董事於客觀上有不能就任清算人之情形
(三)請陳明上開董事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倘若均已符合前述聲請本院選派清算人之必要,應提供願任
及適任清算人之名單與理由到院供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靜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南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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