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戴桂峯
訴訟代理人 巫宗翰律師
被 告 恆智重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翟毓溶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 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有以被告自民國98年3 月至99年3 月間是否處於繼續醫療中之事實、兩造僱傭關係是否存在等 為判斷依據之必要,而就上開爭執,目前由最高法院受理臺 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00年度勞上字第二一號民事判決之 上訴案件,因上開事實之認定,為本件民事訴訟之先決問題 ,在該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本件民事訴訟無從據以裁判, 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哲 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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