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苗簡字第561號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法定代理人 林三貴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律師 王詠卉 陳榮光被 告 張瑞芳 吳張帶妹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劉繼蔚律師被 告 吳俊康(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吳戊妹(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何雪珍(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何智宗(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何雪喜(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吳雲蘭(即吳阿鳳之繼承人) 羅吳雲招(即吳阿鳳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二年度簡抗字第九號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當事人就本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本件應由普通法院即本院受理訴訟後 ,被告提出抗告,現由本院合議庭以主文所示之案件審理中 ,事關本院是否有受理訴訟之權限,故本件係以上開程序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爰依前述規定裁定於上開程序終結 前停止本件之訴訟程序。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思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