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52號
MLDM,102,訴,652,2013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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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6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家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 年度偵字第6178號、102 年度毒偵字第1351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本件追加起訴意旨如追加起訴書所載(如附 件)。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 誣告罪,追加起訴;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 1 項、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追加起 訴,限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以前始得為之,最高法院亦著有 26年渝上字第1057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三、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583 號被告詹家誠搶奪等案件, 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4 日辯論終結,此有該案審判筆 錄1 份在卷可稽。而本件公訴人對被告詹家誠所為之追加起 訴,係於同年12月25日始繫屬本院,亦有本院收文戳記附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年12月19日苗檢宏黃102 偵61 78字第27627 號函在卷可考。是公訴人顯係於第一審辯論終 結後,始對與該案相牽連之本案為追加起訴,則依上開說明 ,其追加起訴之程序自屬違背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1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黃思惠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蔡孟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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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