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2年度,623號
MLDM,102,訴,623,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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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訴字第62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耆全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毒
偵字第1308號),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31日下午4 時許,在本
院第4 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卉聆
           書記官 魏美騰
           通 譯 張珮玲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劉耆全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劉耆全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8 月8 日晚上7 時4 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在苗栗縣公館鄉○○街00號旁邊公園,以將第一級毒品海洛 因摻入針筒(已經丟棄)內注射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 洛因1 次。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書記官 魏 美 騰
法 官 林 卉 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1項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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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