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苗簡字第1260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章育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102 年度偵字第51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章育銘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妨害教育召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違反應召義務之動機、目的、手段,對國防兵員召 集之有效實現所生危害,犯罪後坦白承認之態度,暨其品行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判決所宣告之有期徒刑,除 易科罰金外,亦得依刑法第41條第2 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惟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向指揮執行之檢察官提出聲請,併此 提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妨害兵役治 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5100號
被 告 章育銘 男 28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竹南鎮○○○街00巷00弄0
號4樓之9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章育銘係102年度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博愛甲字第953060號編 號0116號教育召集令之應召員,應於民國102年6月10日上午 8時,前往苗栗縣頭份鎮斗煥199-1號斗煥坪營區報到。上開 召集令於同年月2日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警員送達予章 育銘本人親自簽收。詎章育銘收受上開教育召集令後,明知 應按時報到,竟意圖避免教育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2日未 報到參加該次教育召集。
二、案經苗栗縣後備指揮部函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章育銘於偵查中之供述。
(二)卷附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102年6月4日南警四字第00000 0000號函暨所附教育召集令受領回執影本、博愛甲字第95 3060號教育召集令影本、北部地區後備部隊訓練中心102 年6月18日後北訓練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銅鑼後備 旅(一般勤務)教育召集未報到人員名冊影本各乙紙。二、核被告章育銘所為,係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之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入營期限2日罪嫌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5 日
檢 察 官 唐 先 恆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雷 娟 娟
所犯法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
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者。二、毀傷身體者。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者。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者。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者。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為之一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兵為避免應召集輔助軍事勤務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