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0年度,275號
TYDV,90,重訴,275,2001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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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月雲
  送達代收人 翁稚超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王麗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林望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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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