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易字第6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瑞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起訴案號:102 年度偵字第5208號、第
5209號、第5276號),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0日上午11時
許,在本院第2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書記官 黃雅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林瑞建①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②又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③又犯竊盜 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林瑞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於下列時、地,竊取 宮廟內之財物:
(1)於101 年8 月13日上午10時許,在苗栗縣後龍鎮○○里0 鄰○○00○0 號謝海山管理之「福興宮」內,以釣魚線( 未扣案)沾粘雙面膠後,伸入香油箱內,竊取香油箱內之 現金新台幣(下同)3,000 元,得手後,騎乘機車離去。 嗣謝海山向警方報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後龍分駐 所員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林瑞建(102 年度 偵字第5208號偵查卷部分)。
(2)於102 年5 月17日上午11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TW號自用小客車(登記名義人為余元順),前往苗栗縣後 龍鎮○○里0 鄰00○0 號杜銘森管理之「福寧宮」內,以 釣魚線(未扣案)沾粘雙面膠後,伸入香油箱內,竊取香 油箱內之現金,惟因該香油箱之洞口有防盜設計,在拉出 釣魚線時,雙面膠在香油箱之洞口卡住,始未得手。嗣杜 銘森向警方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獲林 瑞建(102 年度偵字第5276號偵查卷部分)。 (3)於102 年5 月23日晚上10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TW號自用小客車,前往苗栗縣後龍鎮○○路00○0 號羅肇 鐘管理之「福德宮」內,以釣魚線(未扣案)沾粘雙面膠
後,伸入香油箱內,竊取香油箱內之現金242 元,得手後 放在香油箱旁之櫃上,為福德宮隔壁居民陳孝偉發現上前 質問,林瑞建急忙駕車逃離,來不及將竊得之現金取走。 嗣羅肇鐘向警方報案,經警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循線查 獲林瑞建(102 年度偵字第5209號偵查卷部分)。(二)案經杜銘森告訴及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請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320 條第1項、第3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若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筆 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 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黃雅琦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琦
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