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原訴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堂豐
選任辯護人 吳光中律師
被 告 張健雄
選任辯護人 柯宏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堂豐、張健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 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 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 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柳章峰
法 官 許蓓雯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雅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