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3號
HLDV,102,訴,293,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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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3號
原   告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被   告 何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而本院於 民國102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繳 納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2日送達原告,原告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查詢簡答表分別在卷足 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心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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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