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3號
TTDV,102,訴,13,2013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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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江信雄
訴訟代理人 潘清文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煌
輔 佐 人 郭林幸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江信雄對於本
院民國102 年12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9,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趙彥強
                  法 官 徐晶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凌浚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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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