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被 告 李明中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被 告 李張玉雲 李春增 李冠儀(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冠暐(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堉岑(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法定代理人 賴汝貞(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彭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2 年12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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