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1號
TTDV,102,訴,11,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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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1號
原   告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訴訟代理人 王舒慧律師
被   告 李明中 
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律師
被   告 李張玉雲
      李春增 
      李冠儀(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冠暐(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李堉岑(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兼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賴汝貞(李一輝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朱原石 
被   告 臺東縣太麻里金針山休閒農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彭俊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
2 年12月17日下午3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世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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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