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2年度,58號
TTDV,102,司拍,58,2013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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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黃喜發
相 對 人 曾省青
      曾昱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明定之。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5年11月1日向 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萬元,約定清償日期為96年5月1日,違 約金按日加付仟分之壹計算,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 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並提出抵押 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本票影本、土地 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依其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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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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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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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台東縣│鹿野鄉 │水源段 │ │408 │建│202.43 │二分之一 │ 曾昱嘉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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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台東縣│鹿野鄉 │水源段 │ │410 │田│814.28 │二分之一 │ 曾省青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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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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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