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56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張次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伍佰柒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玖仟捌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張次誠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詎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
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59,809元整。
(二)利息計算:1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
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八點二五計算利息,延滯
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2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
幣10,662元整。
(三)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以本金新臺幣159,80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四)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100元整。又按契約第十一條,債
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
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八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
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
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文田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