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624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 務 人 林永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捌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
之新臺幣肆萬柒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陸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之新臺幣貳萬伍仟玖佰零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 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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