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代 理 人 張康宏
債 務 人 高秀利
高許雲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