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37號
TTDV,102,司促,5537,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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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7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代 理 人 張康宏
債 務 人 高秀利
      高許雲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元,及自民國八
  十七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點八
  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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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