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34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大鳥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張美瑛
代 理 人 張康宏
債 務 人 陳定榮
李若媚
陳温蘭
陳文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元,及自民
國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
點八計算之利息,及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