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509號
TTDV,102,司促,5509,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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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葛雨柔
      葛樹輝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葛雨柔於民國96年間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葛樹
    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0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2787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葛雨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22萬278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葛樹輝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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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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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22,787元    │ 102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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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