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5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葛雨柔
葛樹輝
一、債務人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柒佰捌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葛雨柔於民國96年間至101年間邀同債務人葛樹
輝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
】10筆,共計新臺幣(下同)22萬2787元整。並約定自
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
,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120期。倘借款人不
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
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
者,按本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葛雨柔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
欠本金22萬2787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
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葛樹輝既
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 │
│ │ │ │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 利 率 │
├─┼─────────┼──────────┼──────┼──────────┼──────────────┤
│ │ 222,787元 │ 102年7月1日起至 │百分之2.83 │ 102年8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