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473號
TTDV,102,司促,5473,20131217,1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張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