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47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債 務 人 張資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叁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
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及加計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延滯
第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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