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383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劉榮平
劉榮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仟叁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及新臺幣貳佰伍拾貳元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