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5175號
TTDV,102,司促,5175,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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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徐華興
      徐華民
      徐華耀
      徐情進
      徐華郎
      徐國清
      徐國樑
一、債務人徐華興徐華民徐華耀徐情進徐華郎徐國清
  、徐國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嘉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
  幣壹佰玖拾貳元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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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