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5175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賴郁彤
債 務 人 徐華興
徐華民
徐華耀
徐情進
徐華郎
徐國清
徐國樑
一、債務人徐華興、徐華民、徐華耀、徐情進、徐華郎、徐國清
、徐國樑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徐嘉慶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貳仟玖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新臺
幣壹佰玖拾貳元之逾期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林雅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