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2年度,511號
TTDM,102,聲,511,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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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瓊華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102年度少連偵字第7號),經檢察官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執聲字第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賭資新臺幣壹佰元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 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復有規 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之非法營業 罪,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7日以102年度東簡字第129號 判決判處拘役50日,並於同年月28日確定,有上開本院簡易 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 賭資新臺幣100元係在賭檯處之財物之事實,業據證人謝姓 少年(民國86年3月間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陳述明確; 是以,前揭扣案物係在賭檯之財物,故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之。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就前開扣押物品聲請單獨宣 告沒收,洵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法為沒收之諭知。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尹 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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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