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東簡字,102年度,302號
TTDM,102,東簡,302,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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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東簡字第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柏松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
偵字第2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簡柏松犯侵占漂流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簡柏松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未經臺東縣政府、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臺東林區管理處(下稱臺東林管處)許可, 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22日18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自用小貨車(KIA廠牌),至省道臺11線(東岸濱海公路) 160 公里處(位於臺東縣臺東市境內)之未公告開放撿拾漂 流木之海灘上,將自國有林班地流出之國有漂流木紅檜9 塊 ,搬運至上開自用小貨車上,而侵占入己。嗣於同(22)日 18時30分許,在省道臺11線161.2 公里處,經警查獲,並扣 得上開紅檜9 塊(由移送機關與臺東林管處另為適法之處理 ),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資為證,堪以認定,應予依法 論科:
㈠被告簡柏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之自白。
㈡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第八一岸巡 大隊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照片2張。三、按國有林林產物之種類、處分方式與條件、林產物採取、搬 運、轉讓、繳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處分規則,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天然災害發生後,國有林竹木漂流至國有林區域 外時,當地政府需於1個月內清理註記完畢,未能於1個月內 清理註記完畢者,當地居民得自由撿拾清理,森林法第15條 第3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之自由撿拾清理,以撿 拾枝梢材、殘材及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為原則,如有使用機 具搬運,涉及挖掘、埋填或變更河川區域內原有形態之使用 行為及行駛於指定通路外之必需運輸便道,均應依水利法第 78條之1 及河川管理辦法第46條規定,備妥書件向河川管理 機關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公告自由撿拾清理時,應於 公告中敘明:自由撿拾漂流木,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 、私有註記、烙印者,由拾得人於撿拾後通報當地林務局林 區管理處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民法810 條拾得漂流物 規定辦理;國有林區域外,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 指定範圍、當地居民身分、期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開放當



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範圍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優先 開放設籍於漂流木現場鄉(鎮、市、區)之居民撿拾,一定 期間以後,再開放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鄉(鎮、市 、區)之居民撿拾。並應於公告中一併敘明當地居民自由撿 拾清理之行為規範,且會同當地鄉(鎮、市、區)公所輔導 當地居民自由撿拾清理。公告撿拾清理期間以1 個月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或再次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02年 5 月29日修正下達並生效之「處理天然災害漂流木應注意事 項」第2點第9目、第3點第7目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天 兔颱風於102年9月19日登陸臺灣地區,造成天然災害後,臺 東縣政府公告得撿拾、清理及搬運漂流木之期間為102 年10 月1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止,有臺東縣政府102年9 月30日府 農林字第0000000000B號、102年10月30日農林字第00000000 00B號公告可稽(為本院同性質案例102年度東簡字第237 號 判決所已知之事實)。被告固係設籍在臺東縣之居民,有其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在卷可憑,然本件案發時間102年9月 22日,非屬上開臺東縣政府公告得自由撿拾漂流木之期間, 且紅檜為列管國有第一級林木,被告撿拾之漂流木紅檜為用 材,具有利用價值,顯非不具標售價值之木材。是被告未經 許可,任意撿拾國有漂流木紅檜後,侵占入己屬實。本件核 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漂流物罪。四、本院審酌被告簡柏松因一時貪念,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即恣 意於主管機關公告期間外,撿拾漂流木,並予以侵占入己, 侵害主管機關對森林主產物之保育政策及管理措施,復衡酌 所侵占漂流木之數量,所為實屬不該,惟念其犯後尚知坦承 犯行,其警詢經濟狀況勉持、以修車為業、教育程度高職畢 業、有2 個小孩待其扶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供被告用以 載運所撿拾漂流木之自用小貨車(KIA廠牌)1部,被告警詢 供述為其配偶林真楓所有,尚非被告所有之物(參警卷第3 反頁),此外,卷內資料復無法證明係被告所有之物,又非 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 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 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瑩琪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附錄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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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