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41號
原 告 成文祝
被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洪吉山
代 理 人 許素春
謝春秀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0日本院
102 年度簡字第41號行政訴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所載「臺南市政府稅務局住台南市○區○○路0 段00號」,應更正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設臺南市○○街0 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 法第236 條、第218 條規定,於行政訴訟簡易訴訟程序之裁 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謝竣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