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62號
TNDV,102,除,462,2013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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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62號
聲 請 人 詹東曉即詹烱暉之繼承人
      詹東燁即詹烱暉之繼承人
兼 前二人
訴訟代理人 詹王銀蘭即詹烱暉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5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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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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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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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NX-00-0000000 │股票 │1 │66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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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