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聲 請 人 寬宏演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怡菁
代 理 人 李煥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2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76號公示 催告,並經聲請人於102年4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2年10月28日屆滿(因102年10月26日適 逢星期六休息日,爰順延至10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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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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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受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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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有限責任臺南市安│臺南郵局│寬宏演藝股│102年2月4日 │5,250元 │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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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文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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