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421號
TNDV,102,除,421,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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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聲 請 人 陳清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3
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司年催字第205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玟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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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4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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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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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宏江│元大商業銀行府城分│102年4月25日│27,000元 │AF0000000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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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