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貸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22號
TNDV,102,重訴,322,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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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曜機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黃欽聰黃琬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
  度司促字第3327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名曜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899,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7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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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