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2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陳慧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名曜機械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黃欽聰、黃琬樺發支付命令,並經本院以102年
度司促字第33274號核發在案,惟被告名曜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6,899,30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77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776,22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三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