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44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進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清標、許王碧蓮間因請求清償債
務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為新臺幣950,000元(按:
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三項關於代位請求移轉登記部分之利益為新臺
幣950, 000元,至上訴聲明第二項部分不另計),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