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蔡鴻昌
蔡建章
蔡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683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
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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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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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告3人 │總 計 │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共有之面積×被告蔡│ │
│ │ │(102年) │ │鴻昌之持分(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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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新營區德隆段193 │3,100元 │758.25 │3100×758.25÷2÷ │ │
│ │地號土地 │ │ │3=391,763元 │ │
│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 │ │ │ │
├──┼───────────┼─────┼─────┼─────────┤1,109,683元 │
│2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段1107│840元 │2,564 │840×2,564÷3= │ │
│ │地號土地 │ │ │717,92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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