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844號
TNDV,102,訴,1844,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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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844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   告 蔡鴻昌
      蔡建章
      蔡建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9,683元(
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原告
前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0,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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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
│編號│ 請求分割之不動產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被告3人 │總 計   │
│  │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共有之面積×被告蔡│      │
│  │           │(102年) │     │鴻昌之持分(元以下│      │
│  │           │     │     │四捨五入)    │      │
├──┼───────────┼─────┼─────┼─────────┼──────┤
│1  │臺南市新營區德隆段193 │3,100元  │758.25  │3100×758.25÷2÷ │      │
│  │地號土地       │     │     │3=391,763元   │      │
│  │(權利範圍二分之一) │     │     │         │      │
├──┼───────────┼─────┼─────┼─────────┤1,109,683元 │
│2  │臺南市柳營區八翁段1107│840元   │2,564   │840×2,564÷3=  │      │
│  │地號土地       │     │     │717,920元     │      │
│  │(權利範圍全部)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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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