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8號
再審原告 陳麗華
陳麗貞
陳文玲
陳建銘
陳洪明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雅慧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3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