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728號
TNDV,102,補,728,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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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28號
再審原告  陳麗華
      陳麗貞
      陳文玲
      陳建銘
      陳洪明月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張雅慧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39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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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