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703號
原 告 郭珺濡
送達代收人 林泓帆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誌杰、黃湘茹、黃金龍、馬慈翌、張羽諠、張
嘉伶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8,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