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9
號原 告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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