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99號
TNDV,102,補,699,20131209,1

1/1頁


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99
號原   告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毅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6,3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3,3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1/1頁


參考資料
鉅永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