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錦美即大來房屋企業社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電表度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3,753元(
依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2日陳報狀記載其提起本件訴訟可受之大
利益的客觀價額為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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