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電表度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62號
TNDV,102,補,662,2013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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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林錦美即大來房屋企業社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電表度數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93,753元(
依原告於民國102年12月2日陳報狀記載其提起本件訴訟可受之大
利益的客觀價額為如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子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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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