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交付文件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658號
TNDV,102,補,658,201312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58號
原   告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鈞壹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洪志恒  住臺南市○○區○○○街00000號
上列原告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羅燦博間請求交
付文件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
告為一定之行為,並非對於親屬關係或人格權及身分權之權利有
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無交易價額,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亦無具體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屬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本件訴訟標的之價
額應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1/1頁


參考資料
敬遊國際工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