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2年度,256號
TNDV,102,聲,256,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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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王昭雄
代 理 人 余元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董 事長,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於民國54年9月20 日報經 教育部核准設立,已聲請貴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冊、第1 9頁、第49 號)並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財團法人嘉南 藥理科技大學因獲教育部核准於103年2月1 日更名為嘉南藥 理大學,經董事會第十六屆第七次會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 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63條規定為必要處分,請准予 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
聲請人聲請准予將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變更如附表所 示,有其提出嘉藥學校財團法人新舊捐助章程、嘉藥學校財 團法人捐助章程正對照表、教育部壹教技㈡字第0000000000 號函(見本院卷第5-22頁、第23頁)、本院102年度證他字 第12號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2冊第19頁第49號,見本院 卷第24頁)、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第十六屆第七次全體董事會 議紀錄為憑,經核如附表所示修正後之捐助章程,與財團法 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之設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 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尚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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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條文 │修改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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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 │名稱 │
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 │嘉南學校財團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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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一條 │
│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為響應政府鼓勵私人捐資興學,增加國│
│國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民就學及公平選擇之機會,並培養優秀│
│優秀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技職人才,造福社會追求公益,設立嘉│
│設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科技大學(以 │藥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本法人),特│
│下簡稱本法人),特依私立學校法第 │依私立學校法第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
│十條第一項及學校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法人捐助章程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
│訂定準則之規定,訂定本章程。 │章程。 │
├────────────────┼─────────────────┤
│第二條 │第二條 │
│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本法人事務所設於台南市仁德區保安裡│
│村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第四條 │第四條 │
│本法人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六│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藥學校│
│日私立學校法修正公佈前業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嘉南藥理大學,地址為台南市│
│學校,依私立學校法第八十七條之規│仁德區保安裡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定,以原法人組織及名稱,繼續辦學│ │
│。本法人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設立嘉南│ │
│藥理科技大學(以下簡稱本校)並附設│ │
│托兒所,地址為台南縣仁德鄉保安村│ │
│二仁路一段六十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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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第七條 │
│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本法人董事會董事之總額名額為十一人│
│人,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其中四人得為專任董事;董事長一人│
│一人,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由當屆董事互選之;董事長對外代表│
│外代表本法人。 │本法人。 │
│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董事每屆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 │創辦人為當然董事,不經選舉而連任。│
│連任。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及辦│
│董事須認同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 │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候選人並│
│及辦學理念。除當然董事外,董事 │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
│候選人並須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人│
│一、熱心教育事業並具貢獻之國內外│ 士。 │
│ 人士。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景│
│二、曾任教於大專院校,具有專業背│ 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
│ 景之專任教師資格者。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
│三、曾任大專院校董事者 │四、本法人所設學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四、本校畢業之優秀校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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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第八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董事候選人│
│人: │: │
│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一、曾任私立學校法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 年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 一月十八日修正生效前已設立之財│
│ 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 │ 團法人私立學校(以下簡稱財團法 │
│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 │ 人私立學校)董事長、董事,或修 │
│ 事,或修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 正生效後學校財團法人董事長、董│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或私立│ 事、監察人,或私立學校校長,利│
│ 學校校長,利用職務上機會犯罪│ 用職務上機會犯罪,經判刑確定或│
│ ,經判刑確定或經依法解職或免│ 經依法解職或免職。 │
│ 職。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二、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
│ ,服刑期滿,尚未逾三年。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
│三、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
│四、無行為能力者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本法人所設學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
│ 。 │法人董事。 │
│本校職工、學生不得充任本法人董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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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第十三條 │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四、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五、校長之選聘、監督、考核及解聘│五、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監督│
│ 。 │ 、考核及解聘。 │




│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六、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所│
│ 財源之投資。 │ 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七、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
│ 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 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
│ 擔、購置或出租。 │ 購置或出租。 │
│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八、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本│
│ 本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法人所設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九、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所設學校破產之決定。 │
│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十、校務報告、校務計畫、重要規章之│
│ 之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審核及執行之監督。 │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十一、經費之籌措及運用。 │
│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十二、本法人及所設學校預算及決算之│
│ 之審核。 │ 審核。 │
│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十三、財團法人變更登記資料之審核。│
│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
│十四、本法人設立基金之管理。 │十五、本法人所設學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十五、本校基金管理之監督。 │ 。 │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十六、財務行政之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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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之重要事項,指依私│
│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所│
│定所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列各款及下列事項: │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一、捐助章程之變更。 │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二、監察人之選聘及解聘。 │
│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三、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
│ 及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校│ 第三項規定,為有助增加本法人及│
│ 財源之投資。 │ 所設學校財源之投資。 │
│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四、依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規定,為學│
│ 學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校附屬機構之設立。 │
│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五、本法人所設學校之籌設、停辦、改│
│ 改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 制、合併、解散,或改辦理其他教│
│ 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或聲請│
│ 或聲請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本法人破產之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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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第二十四條 │




│本法人董事會就校長之選聘、監督、│本法人董事會就所設學校校長之選聘、│
│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序,依私立學│監督、考核及解聘等事項與程式,依私│
│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董│立學校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訂定辦法,經│
│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董事會議通過後施行之。 │
│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本法人及當事│本法人所設學校校長之聘任契約,應由│
│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內容並應載│本法人及當事人以書面方式為之;契約│
│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意之事項│內容並應載明權利、義務及其他雙方合│
│。 │意之事項。 │
│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前項校長聘任契約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
│規定。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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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第二十五條 │
│本法人及本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
│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或借貸予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
│金融事業機構。 │金融事業機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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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六條 │
│本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本法人所設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
│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
│於本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經本│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前項賸餘款,│
│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意│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並報經教育部同│
│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意後,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
│轉為有助增加本校財源之投資。 │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
│ │於本法人所設其他學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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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七條 │
│本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本法人所設學校辦理私立學校法第五十│
│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決議,│條第一項所定事項,應經本法人董事會│
│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管機│決議,並專案報請教育部及目的事業主│
│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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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八條 │
│本法人及本校,對人事、財務、學校│本法人及所設學校,對人事、財務、學│
│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校營運等應依法令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實施自我監督。 │實施自我監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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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 │第二十九條 │
│本法人及本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度│本法人及所設學校應依法令建立會計制│
│,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本校│度,據以辦理會計事務。本法人及所設│
│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報│學校之年度收支預算、決算,應分別陳│




│教育部備查。 │報教育部備查。 │
│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前項預算編列之項目、種類、標準、計│
│計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算方式及經費來源,應於學校資訊網路│
│網路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公告至預算年度終止日。 │
│本法人及本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本法人及所設學校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應依教育經費編│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列與管理法相關規定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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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第三十條 │
│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本法人董事長、董事、監察人為無給職│
│職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者,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董事長、董事、監察人支領報酬時,應│
│應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由本法人聘為專任,且不另支給出席費│
│席費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及交通費;其報酬之上限,應符合教育│
│合教育部之規定。 │部之規定。 │
│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本章程第十二條所列董事會辦事人員,│
│,得納入本校之員額編製。 │得納入本法人所設學校之員額編製。 │
│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前三項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董事會│
│會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辦事人員所需經費及支用情形,應載明│
│載明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於本法人之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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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二條 │
│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以後其他團體或私人捐贈或借與本法人│
│人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之動產或不動產均由本法人管理之,以│
│,以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校校務之目的│達成維持及發展本法人所設學校校務之│
│。 │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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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