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家簡字第43號
原 告 黃金枝
被 告 黃崑和
黃崑生
林弘欽
林柏村
林政輝
黃俐娟
陳泓儒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兩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世玉之遺產,准予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時,原僅請求 將兩造之被繼承人陳世玉所遺存款遺產之本金部分,依兩造 應繼分比例分配,嗣原告於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02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主張將本件存款遺產之利息部分 一併列為分割標的,核原告所為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揆之首揭規定,原告所為訴之變更,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又被告林弘欽、林柏村、林政輝經合法通知,無正當 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按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主張:緣兩造之被繼承人陳世玉於民國101年8月15日死 亡,遺有如附表一所示之存款遺產,原告黃金枝及被告黃崑 和、黃崑生係被繼承人陳世玉之子女,被告林弘欽、林柏村 、林政輝、黃俐娟、陳泓儒則係被繼承人陳世玉長女黃金治 (99年1月20日死亡)之子女,兩造為被繼承人陳世玉之法定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因故未能達成分割 遺產之協議,原告爰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並聲明:請准將兩造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被繼承人陳世玉 之遺產,依附表二所示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分配。
三、被告方面:被告林弘欽、林柏村、林政輝未於言詞辯論期日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被告黃崑和、黃崑生 、黃俐娟、陳泓儒則辯以:對原告之主張無意見等語。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 順位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 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 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 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 此限;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 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38條、第1151條、第1164條、第 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以遺產之 分割為其終局目的,而以公同共有關係為暫時之存在,本件 原告以遺產分割為由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 被繼承人陳世玉之遺產,自屬有據。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世玉於101年8月15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存款,原告及被告黃崑和、黃崑生係陳世玉之子女 ,被告林弘欽、林柏村、林政輝、黃俐娟、陳泓儒則係陳世 玉長女黃金治(99年1月20日死亡)之子女,兩造之應繼分比 例如附表二所示,且兩造就上開遺產並無不可分割之協議, 亦無因法律規定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 書等件附卷供參;而被告黃崑和、黃崑生、黃俐娟、陳泓儒 對原告之主張均表示無意見,被告林弘欽、林柏村、林政輝 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信已對原告之主張予以是認,則原告主張之 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被繼承 人陳世玉之遺產,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原告請求依 附表二所示兩造應繼分之比例分割,並分歸兩造各自所有, 本院審以上開遺產既均屬現金,原告主張之分割方式對於兩 造堪認公平合理,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㈢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 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 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 。本件分割公同共有遺產之訴,係固有必要共同訴訟,原、 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 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不然,是以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 兩造依應繼分之比例分擔,較為公允,併此敘明。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富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繳納上訴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一:
┌──┬────────────┬─────────┐ │編號│金融機構名稱及財產種類 │ 金額(新臺幣:元) │ ├──┼────────────┼─────────┤ │ 1 │安定農會蘇厝分行活期存款│72,214元及其利息 │ ├──┼────────────┼─────────┤ │ 2 │安定郵局活期存款 │183,052元及其利息 │ ├──┼────────────┼─────────┤ │ 3 │安定郵局定期存款 │200,000元及其利息 │ └──┴────────────┴─────────┘ 附表二:
┌───┬─────┐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
├───┼─────┤
│黃金枝│ 4分之1 │
├───┼─────┤
│黃崑和│ 4分之1 │
├───┼─────┤
│黃崑生│ 4分之1 │
├───┼─────┤
│林弘欽│ 20分之1 │
├───┼─────┤
│林柏村│ 20分之1 │
├───┼─────┤
│林政輝│ 20分之1 │
├───┼─────┤
│黃俐娟│ 20分之1 │
├───┼─────┤
│陳泓儒│ 20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