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869號
聲 請 人 黃湘茹
馬慈翌
張羽諠
相 對 人 郭珺濡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102年度新全字第6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
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所有之財 產,經本院以102年度新全字第6號民事假扣押裁定,准相對 人提供擔保後,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並經本院 102 年度司執全字第 66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 ,相對人迄未向本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29 條第 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 1 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 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 529條第1項、第4項 定有明文。因假扣押程序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前,預 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故予債權 人預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設,然債權人所保全之請求爭執,仍 有待本案訴訟及早繫屬以求確定之,故經准為假扣押,而本 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 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相對人聲請本院以102年度新全字第6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准相對人提供擔保後,得就聲請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 並經相對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62號假扣押執行事 件假扣押執行聲請人之財產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2年度司執全字第662號假扣押執行卷及102年度新全字第6 號假扣押裁定影卷審核,且相對人就上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 求,已向本院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訴,有 102年度補字 第 703號民事卷面、起訴狀影本及本院民事分案室查詢表在 卷可參。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核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