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592號
TNDV,102,司聲,592,2013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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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592號
聲 請 人 林育輝
相 對 人 梁雅惠即榮益當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5日所
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梁雅惠」之記載,應更正為「梁雅惠即榮益當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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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