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2年度,395號
TNDV,102,司聲,395,2013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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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聲字第395號
聲 請 人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剛猛
代 理 人 謝佳伯律師
相 對 人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皇
相 對 人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妍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所
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三行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關於「票號:K0000000-K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票號:K0000000-K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 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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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瑞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