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884號
TNDV,102,司繼,2884,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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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84號
聲 明 人 吳承燁 
      吳京衞 
      吳京熹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承燁 
      隋金鈺 
聲 明 人 吳紘閩 
      吳璿綻 
      吳緯安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吳紘閩 
      蔡珮璉 
聲 明 人 吳真儀 
      隋金鈺 
      蔡珮璉 
      趙柏榮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士賢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定有規定。又有關拋棄繼承 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同法第12 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是法院於受理拋棄繼承事件而認無管 轄權時,即得依聲請或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之法院。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辛○○生前最後住所地為高雄市○○區 ○○里0鄰○○街00號七樓,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 稽,聲明人丙○○、甲○○、乙○○、庚○○、己○○、戊 ○○、丁○○、壬○○、丑○○、子○○對被繼承人辛○○ 之遺產聲明拋棄繼承,依上開說明,應由被繼承人辛○○生 前最後住所地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方屬適法。 茲聲明人丙○○、甲○○、乙○○、庚○○、己○○、戊○ ○、丁○○、壬○○、丑○○、子○○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明,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翠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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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