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845號
聲 請 人 曹莉婷
曹復國
曹剛誌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石惠蘭(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00鄰○○路○段000巷00號7樓)於102年11月23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
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
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