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763號
TNDV,102,司繼,2763,2013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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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楊哲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蘇永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又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 有無不明而不能依民法第1177條選定
遺產管理人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之;繼承人因 故不能管理遺產,亦無遺囑執行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 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民法第1178條第2項、非訟事件法第154 條固分別定有明文,惟依上揭規定,必須被繼承人有死亡之 事實或經死亡宣告致繼承開始,且於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下,始得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
二、本件聲請狀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蘇永順之債權人, 因被繼承人蘇永順已死亡,其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致 聲請人無法行使權利。爰向法院聲請為被繼承人蘇永順選任 遺產管理人,以利聲請人行使權利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永順於民國102年6月10日死亡,而其 繼承人蘇潤誠蘇憲中蘇福全、郭蘇金治李蘇金蓮業已 拋棄繼承,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上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102年度司繼字第212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以認定。另依10 2年度司繼字第2121號卷宗內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戶籍謄本 可知,被繼承人蘇永順尚有第三順位繼承人蘇錦雀,並未拋 棄其繼承權。既如上述,本件不符合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 ,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可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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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