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54號
聲 請 人 顏里蓁
法定代理人 鄭惠菁
顏欣輝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顏進財(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街00巷0號)於民國102年10月22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
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梁雅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