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99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99,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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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99號
債 務 人 佘信學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第1期 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16,078元,第49期至第72 期每期清償18,000元,清償總額合計為 1,203,744元,本院 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為35,050元等情,有耿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陳報狀、工資清冊等可資佐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 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債務人(已離婚)之女佘○○(86年出生)尚未成年,且離 婚後和前配偶甚少連繫,其未負擔子女扶養費用,債務人之 父甲○○(69歲)、甲○○○(64歲)均已至勞動基準法之 強制退休年齡,甲○○除領有老年年金 3,640元,無其他收 入,甲○○○亦無固定收入,均無法維持生活,有受扶養之 必要,而姐姐甲○○每月收入約25,452元,妹妹甲○○每月 收入約29,377元、佘紫瀅收入約42,247元等情,有戶籍謄本 、甲○○、甲○○○、甲○○、佘紫瀅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 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工保險局函、本院102年11月12日調查 筆錄等附卷可佐,是債務人主張須負擔子女與父母之扶養費 乙節,應屬真實。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與扶養費 約18,972元(第1期至第48期),未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 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及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與 法定扶養義務人平均分擔後合計19,585元【計算式:10,244 +6,834+《(6,834×2-3,640)÷4》= 19,585】,僅能維持最 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且自長女成 年時即第5年起增加清償金額為 18,000元,足認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
㈣債務人名下無財產,保單均已失效或無解約金可領取,有債 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富邦產物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函、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際康健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蘇 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 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 。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1,102 ,791元,而債務人自己與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 約490,080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及受扶 養人免稅額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6,834+《(6,83 4×2-3,640)÷3》〉×24=490,080】,扣除後餘額為612,71



1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203, 744 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 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 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故債務人所 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兼顧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時之收入尚有40 ,000元至45,000元,現收入僅有35,050元,顯然有違常理, 應予查明;債務人應再提高清償金額至20,000以上,始為合 理;且債務人年僅41歲,距法定強制退休年齡尚有24年,應 可清償所積欠之債務;另參酌債務人之債務明細多為信用卡 等消費性債務,更顯債務人未衡量自身收入超支消費,已有 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稱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 財產顯然滅少或負擔過重債務,自不應予以認可更生方案等 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再者,年終獎金 或加班費係企業考量公司營運狀況,額外給予員工之不特定 給付,倘公司獲利不佳或訂單減少,即無法發放獎金且無加 班之機會。據耿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並無固定發放年終 獎金或其他年節獎金,須視該年度承攬工作之情況,年度結 算後再斟酌發給,近3年來僅有100年有發放年終獎金,復因 102年度公司工作量減少,幾無給付加班費,如有加班之加 班費亦已包含在薪資中等情,有該公司民事陳報狀、工資清 冊、本院 102年12月15日公務電話紀錄等附卷可憑,參酌債 務人101年度之工資清冊與加班費清冊,可知債務人101年平 均每月約有4,000元之加班費,故101年度之收入較高,惟10 2年度因無加班費,致收入減少為 35,050元,是而債務人所 陳報之收入狀況,核與真實相符,況債務人擬訂更生方案本 應以目前收入狀況為基準,始有可能確保更生方案之順利履 行。是而,債權人之主張,容有誤會。
㈡再查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方案所定 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 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延長為8年 。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 2項第3款得延長為8年 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顧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至於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 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 之債務」之情形,均係規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



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清算程序並終結或終止後,法院不 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要事由,依前揭說明,自非本件更 生程序應否認可所須考量之因素。債權人之主張實對於消債 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與受扶養養人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確已盡力清償債務, 依法應認可更生方案。債權人希冀債務人提高清償金額,而 要求債務人僅能支出顯不合理之必要生活費用與扶養費,再 主張債務人未盡力清償,然一再要求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 能之清償方案,將導致其無法維持最基本人性尊嚴,肇致更 生方案履行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 損害債權人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債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此 部分指摘,亦無可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 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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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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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 ①第1期至第48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078元。 │
│ ②第49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8,000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匯款 │
│ 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4,845,453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03,744元。 │
│4、清償成數:24.84%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 │
│ 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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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48期 │ 第49~72期 │ │
├──┼──────┼─────┼────┼──────┼──────┼───────┤
│ 一 │臺灣新光商業│ 283,201 │ 5.84% │ 939 │ 1,051 │ 70,296 │
│ │銀行 │ │ │ │ │ │
├──┼──────┼─────┼────┼──────┼──────┼───────┤
│ 二 │甲○(台灣)│1,082,750 │ 22.35% │ 3,593 │ 4,023 │ 269,016 │
│ │商業銀行 │ │ │ │ │ │
├──┼──────┼─────┼────┼──────┼──────┼───────┤
│ 三 │日盛國際商業│ 189,614 │ 3.91% │ 629 │ 704 │ 47,088 │
│ │銀行 │ │ │ │ │ │
├──┼──────┼─────┼────┼──────┼──────┼───────┤
│ 四 │國泰世華商業│ 372,624 │ 7.69% │ 1,236 │ 1,384 │ 92,544 │
│ │銀行 │ │ │ │ │ │
├──┼──────┼─────┼────┼──────┼──────┼───────┤
│ 五 │台北富邦商業│ 411,487 │ 8.49% │ 1,365 │ 1,528 │ 102,192 │
│ │銀行 │ │ │ │ │ │
├──┼──────┼─────┼────┼──────┼──────┼───────┤
│ 六 │中國信託商業│ 261,164 │ 5.39% │ 867 │ 970 │ 64,896 │
│ │銀行 │ │ │ │ │ │
├──┼──────┼─────┼────┼──────┼──────┼───────┤
│ 七 │萬泰商業銀行│ 934,948 │ 19.3% │ 3,103 │ 3,474 │ 232,320 │
├──┼──────┼─────┼────┼──────┼──────┼───────┤




│ 八 │金陽信資產管│ 154,117 │ 3.18% │ 511 │ 573 │ 38,280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
├──┼──────┼─────┼────┼──────┼──────┼───────┤
│ 九 │台新國際商業│ 765,019 │ 15.79% │ 2,539 │ 2,842 │ 190,080 │
│ │銀行 │ │ │ │ │ │
├──┼──────┼─────┼────┼──────┼──────┼───────┤
│ 十 │臺灣土地銀行│ 390,529 │ 8.06% │ 1,296 │ 1,451 │ 97,032 │
├──┴──────┼─────┼────┼──────┼──────┼───────┤
│ 合 計 │4,845,453 │ 100﹪ │ 16,078 │ 18,000 │ 1,203,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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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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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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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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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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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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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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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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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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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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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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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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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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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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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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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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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耿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