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2年度,140號
TNDV,102,司執消債更,140,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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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40號
債 務 人 徐靖棻即徐麗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高詩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蔡政宏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國肇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吳怡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 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 更生方案應記載下列事項:三、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方 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六年。但更生方案定有自用住宅 借款特別條款,或債務人與其他有擔保或有擔先權之債權人 成立清償協議,或為達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 4款之最低清 償總額,得延長為八年,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亦有明 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134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 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7,225元,清償總額合計為520,200元, 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8,000元等情,有鼎富小館薪資證明可資 為證,足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 性。
㈡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酌留自身開支約10,771 元,相當於內政部公告之 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 費10,244元之標準,況債務人每月尚須支出租金 4,000元, 有租賃契約書在卷可憑,是其所酌留之開支,僅能維持最基 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之虞,應屬合理,足認更生方案 之條件已盡力清償。
㈢債務人名下無財產或保單,有債務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 得調件明細表、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國泰人 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



報狀等附卷可稽,堪認債權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為 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更 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360,000元,而債務人自己所必 要生活費用約245,856元【以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為計算標準,計算式:10,244×24=245,856】,扣除後 餘額為114,144元。綜上,本件債權人於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 償總額 520,2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 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2年間,可處分 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故債務人所提出為期 6年之更生方案條件,已盡力清償,並 兼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
三、債權人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之收入已低於基本工資,顯不合 理,應積極尋找收入更高之工作;且債務人現年43歲,距離 法定退休年齡尚有22年之勞動年限,非無清償債務之可能; 況債務人之欠款多為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顯有奢侈之情事 ,倘以認可,顯然有違消債條例之立法意旨,況還款成數未 達百分之20,實屬過低等語。惟查:
㈠債務人收入之高低,係受社會經濟環境、景氣、公司營運與 自身學經歷等影響,非債務人所能控制,未來收入能否增加 ,更難以預測,非更生方案所得預先規劃。查債務人原任職 於翔翼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惟因公司業務縮減而遭資遣 ,現任職於鼎富小館,每月收入18,000元,若有請假、遲到 或早退須扣工資等情,有翔翼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離職證明書 、鼎富小館薪資證明等附卷可憑,足認債務人於遭資遣後, 已盡速找到穩定工作,收入雖不高,然已足確保更生方案之 履行。債權人認為債務人應可尋找收入更高之工作云云,僅 為其主觀之期待,並無可採。
㈡至於消債條例第134條第4款所定「因浪費、賭博或其他投機 行為,致財產顯然減少或負擔過重之債務」之情形,均係規 定於第3章「清算」之第5節「免責及復權」,為債務人開始 清算程序並終結或終止後,法院不應准許債務人免責之法定 要事由,依前揭說明,自非本件更生程序應否認可所須考量 之因素。再查消債條例為求更生程序之迅速進行,已對更生 方案所定最終清償期予以限制,明定最終清償期自認可更生 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日起不得逾 6年,於有特別情事時,始得 延長為8年。而本件並不符合消債條例第53條第 2項第3款得 延長為8年之要件,債務人所提為期6年之更生方案,已足兼 顧債權人之受償權益,業如前述。是而債權人之主張,實對 於消債條例之相關規定與立法意旨有所誤解,自無可採。 ㈢又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 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



除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 之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 或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 此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 案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 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 者,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 必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 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本 件債務人之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所必要之生活費用 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且債務人已將生活開支(包含房屋 4,000元)降低至10,771元,難以期待其能再如何減少支出 ,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依法應認可其更生方案。債權人未考 量債務人之基本生活需求,認為債務人未盡力撙節開支,無 非希冀債務人再提高清償金額或完全清償債務,然一再要求 債務人提出顯無履行可能之清償方案,將肇致更生方案履行 困難,無異剝奪消費者重建經濟生活之機會,更損害債權人 之受償權益,顯然有悖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謀求債務人經濟 生活之更生與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立法意旨。是債權人所 陳,尚難憑採。
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 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 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 記 官 蘇冠杰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及方式: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72期)。│
│ 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7,225元。 │
│(2)債務人應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25日前,將每期應繳 │
│ 金額以臨櫃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




│ 匯入各債權人帳號內,匯費或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2,798,100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520,200元。 │
│4、清償成數:18.59%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 │
│ 清償期,仍視為全部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 │ │
│ │ │ │ │ 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 6年總清償額 │
│ │ │ │ │ 第1~72期 │ │
├──┼──────┼─────┼────┼──────┼───────┤
│ 一 │玉山商業銀行│ 22,751 │ 0.81% │ 59 │ 4,248 │
├──┼──────┼─────┼────┼──────┼───────┤
│ 二 │日盛國際商業│ 59,205 │ 2.12% │ 153 │ 11,016 │
│ │銀行 │ │ │ │ │
├──┼──────┼─────┼────┼──────┼───────┤
│ 三 │大眾商業銀行│ 84,871 │ 3.03% │ 219 │ 15,768 │
├──┼──────┼─────┼────┼──────┼───────┤
│ 四 │元大商業銀行│ 154,933 │ 5.54% │ 400 │ 28,800 │
├──┼──────┼─────┼────┼──────┼───────┤
│ 五 │台北富邦商業│ 133,184 │ 4.76% │ 344 │ 24,768 │
│ │銀行 │ │ │ │ │
├──┼──────┼─────┼────┼──────┼───────┤
│ 六 │富邦資產管理│ 84,294 │ 3.01% │ 218 │ 15,69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七 │國泰世華商業│ 313,898 │ 11.22% │ 811 │ 58,392 │
│ │銀行 │ │ │ │ │
├──┼──────┼─────┼────┼──────┼───────┤
│ 八 │滙誠第二資產│ 65,545 │ 2.34% │ 169 │ 12,16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九 │滙誠第一資產│ 19,345 │ 0.69% │ 50 │ 3,60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 十 │永豐商業銀行│ 155,974 │ 5.57% │ 402 │ 28,944 │
├──┼──────┼─────┼────┼──────┼───────┤
│十一│滙豐(台灣)│ 453,084 │ 16.19% │ 1,170 │ 84,240 │
│ │商業銀行 │ │ │ │ │
├──┼──────┼─────┼────┼──────┼───────┤
│十二│遠東國際商業│ 106,758 │ 3.82% │ 276 │ 19,872 │
│ │銀行 │ │ │ │ │
├──┼──────┼─────┼────┼──────┼───────┤
│十三│金陽信資產管│ 250,809 │ 8.96% │ 648 │ 46,656 │
│ │理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 │ │ │
├──┼──────┼─────┼────┼──────┼───────┤
│十四│元大國際資產│ 108,453 │ 3.88% │ 280 │ 20,160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
│十五│台新國際商業│ 220,430 │ 7.88% │ 569 │ 40,968 │
│ │銀行 │ │ │ │ │
├──┼──────┼─────┼────┼──────┼───────┤
│十六│板信商業銀行│ 61,627 │ 2.2% │ 159 │ 11,448 │
├──┼──────┼─────┼────┼──────┼───────┤
│十七│聯邦商業銀行│ 182,254 │ 6.51% │ 470 │ 33,840 │
├──┼──────┼─────┼────┼──────┼───────┤
│十八│三信商業銀行│ 145,431 │ 5.2% │ 376 │ 27,072 │
├──┼──────┼─────┼────┼──────┼───────┤
│十九│萬泰商業銀行│ 175,254 │ 6.26% │ 452 │ 32,544 │
├──┴──────┼─────┼────┼──────┼───────┤
│ 合 計 │2,798,100 │ 100﹪ │ 7,225 │ 520,200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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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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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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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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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