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17號
債 務 人 顏良夙
代 理 人 林泓帆律師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債 權 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健偉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関口富春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建富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姚宜姈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債 權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所示標準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在卷可參,債務 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 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共72期,每期 清償新臺幣(下同)16,475元(各期均含分期清償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股票及股金5,475元),並於每年度3月份及10月 份當期分別增加清償年終獎金5,000元、1,000元,清償總額 合計為1,222,200元,本院審酌下述情事認為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
㈠查債務人現受僱於統一化妝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障月薪 資為37,000元(尚未扣除勞健保),每月工作日數22日,每 日工作時數約8小時,除生日與三節禮金(生日禮金300元, 春節、端午及中秋禮金各500元)外,並無其他津貼,加班並 非常態性,過去3年內曾發放過年中及年終獎金,惟並無最 低保障數額,有統一化妝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8 日函及所附債務人102年1月至9月薪資明細及福利金津貼明 細、過去3年給付獎金明細等在卷可參,是債務人確有固定 收入,具備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性。
㈡復查,債務人子女李△瑜(民國00年0月00日生)、李△倫( 民國00年00月0日生)、李△錀(民國00年00月00日生)均尚 未成年,有受扶養之必要。而債務人配偶甲○○患有重度視 障,目前無業,亦無任何收入,且有上百萬元債務,名下雖 有不動產數十筆,惟係因分割繼承而取得之持分,處分變價 不易,亦無法出租,部分復為法院執行拍賣中,配偶實無力 與債務人平均分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又查債務人名下
並無財產,為紓解經濟窘境,遂向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 扶助基金會台南市南區分事務所申請未成年子女李△瑜、李 △倫補助金每月5,100元,有債務人102年1月29日更生聲請 狀及配偶身心障礙手冊附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卷 宗,暨債務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戶籍謄本、稅務電子閘 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投保單位及金額查詢資料、 郵局存款查詢結果、財團法人台灣兒童暨家庭扶助基金會台 南市南區分事務所來函、甲○○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信 用報告書、不動產拍賣公告等附於本卷可憑,足見債務人除 自身開支,尚須負擔三名未成年子女扣除補助金後不足之扶 養費用。
㈢觀諸債務人每月收入扣除清償金額後,所酌留自身開支與扶 養費約26,000元,雖逾內政部公告之102年度臺灣省每人每 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之數額合計25,6 46元【10,244+(6,834×3-5,100)=25,646】,然查債務人 名下並無不動產,需租賃房屋使用,每月租金9,000元,債 務人已協議配偶分擔部分租金支出,餘由債務人負擔,此有 債務人提出房屋租賃契約、租金繳納證明及102年12月11日 陳報狀在卷可參。再者,債務人配偶目前並無收入,因視力 障礙,求職較具備正常視力者為困難,其名下不動產均為持 份,變價不易,且有債務待清償,故其配偶收入、財產狀況 未顯著優於債務人,就3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扣除家扶中 心補助後不足部分,由債務人負擔,亦符常情。綜上,堪認 債務人酌留之費用僅足維持最基本之生活程度,無奢侈浪費 之虞。參以債務人同意將其於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 保單價值解約金375,997元、債務人以子女名義購買之股票 1,000股(現值15,100元)及於有限責任台南第三信用合作社 股份30股(現值3,000元),合計共394,200元(原總計應為394 ,097元,惟求清償便利,遂提列前揭數額)亦列入更生方案 分72期平均清償。復同意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年終獎金5 ,000元,於10月份當期清償年中獎金1,000元,亦有債務人1 02年12月11日報告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1 月1日函等件可資為證,益堪肯認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條件 已盡力清償。
㈣末查,債務人名下除有限責任第三信用合作社股份外,再無 其他財產,有債務人99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 調件明細表在卷足考。則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權人依清 算程序所得受償之數額約為3,000元。再者,債務人於聲請 更生前2年間之可處分所得約為985,421元,亦有債務人收入 及財產狀況報告書附於本院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卷宗、
債務人100年至101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 件附卷足稽,而期間債務人自己與受扶養親屬之必要生活費 用約486,900元【依內政部公告之100及101年度臺灣省每人 每月最低生活費之標準與受扶養人扶養免稅額計算:(9,829 元+6,834×3÷2)×12+(10,244元+6,834×3÷2)×12=486,9 00】,扣除後所得之數額為498,521元(985,421-486,900=4 98,521)。綜上,本件債權人更生方案6年間之受償總額1,2 22,200元,顯逾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 受償之數額,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 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併此敘明。三、債權人反對債務人所提出之更生方案條件,並陳述意見略以 :㈠債務人每月支出金額甚鉅,超逾必要生活費用,致清償 成數過低,損害債權人之債權甚鉅,且債務人正值壯年,故 無法同意等語;㈡債務人未詳實陳報所得,僅提列年中及年 終獎金共6,000元列入更生方案清償,惟保留高達4餘萬之獎 金自用,顯見債務人就財產收入有所隱匿,未盡力清償等語 ;㈢債務人故意分期清償保單解約金、股票及合作社股份等 以變相累積資產,其心可議,應一次性清償保單解約金、股 票及股份等。惟查:
㈠按修正前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更生方案是否公允,除 須考量債務人已否盡力清償外,並及其負債之原因、過往之 消費有無不當之情形,實務上法院常因債務人有不當負債或 消費之情形,而無從依該項規定逕行認可更生方案。為使此 等債務人仍有更生復甦之機會,明定如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 之條件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已盡力清償者,例如債務人之 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可處分所得總額;無清算價值者 ,以其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其自己及依法應受扶養者所必 要之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已用於清償之情形,法院即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消債條例第64條修正說明參照)。查本 件債務人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身與受扶養親屬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連同債務人名下之保單價值解約金、股票及 合作社股份均用於清償,確實已盡力清償債務。債權人僅憑 債務人支出金額高於個人最低基本生活費用、負擔較高比例 扶養費用、清償成數之多寡及實務上債務人平均清償成數等 ,遽論債務人未盡力償債云云,罔顧債務人現實上需支應配 偶收入短缺部分之家庭開支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等情,其 主張尚難憑採。
㈡次查,債務人任職之統一化妝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固有發放 生日及三節禮金(生日禮金300元,春節、端午及中秋禮金各 500元),然關於年中及年終獎金並無固定保障數額,以100
年至102年度為例,公司僅於100年度該年度同時發放年終獎 金38,200元及年中獎金5,000元,惟101及102年度員工均未 受領年終獎金,各年度年中獎金數額亦不定,有統一化妝品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8日函附之債務人過去3年福利 金津貼明細表在卷足按。揆諸本件債務人業將收入及獎金狀 況向本院及債權人充分揭露,其於履行更生方案期間,並主 動提列年終、年中獎金各5,000元、1,000元用以清償,衡酌 前揭獎金既非債務人固定收入,需視公司政策方決定是否發 放,如強令債務人將年終及年中獎金數額提高並列入更生方 案,無異加劇債務人經濟之困境,顯與本條例在使限於經濟 上困境之消費者謀求經濟生活之重建及更生機會之目的相佐 。又縱便債務人固定受領生日、三節、年終及年中獎金,然 債務人前開各項開支明細本僅為預估數額,倘發生突發狀況 或特殊情事致生活費用增加者,前開獎金之餘額當可作為債 務人因應突發開銷之費用,避免債務人因處生存邊緣而再度 造成履行更生方案困難。是債權人前開指摘債務人陳報收入 有不實情形,立論顯有不足,亦難採信。
㈢末者,為協助債務人重建其經濟生活及避免債務人關於更生 方案履行有窒礙難行情形,是於不影響債權人受償總金額之 前提下,本院認由債務人分期清償,益稱妥適,債權人要求 債務人應於一次性清償保險解約金、股票及股份等財產價值 ,並主張債務人分期清償係惡意累積資產云云,未能提出確 切實證以資為憑,純屬個人臆測,尚難認可採。四、綜上,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已盡力清償,復無消 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規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 在,故應予認可。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 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啓丞
附件一:更生方案
┌────────────────────────────────────────────┐
│一、更生方案內容 │
├────────────────────────────────────────────┤
│1、清償期數、清償金額及清償日期: │
│(1)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以每1個月為1期,為期6年。 │
│A、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新臺幣16,475元(含分期清償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股票及股份5,475元) │
│ ,共72期。 │
│B、年終獎金(於每年度3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5,000元,共6期。 │
│C、年中獎金(於每年度10月份當期清償):每期清償新臺幣1,000元,共6期。 │
│(2)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日次月起,於每月第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櫃繳款、匯款方式 │
│ 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內,匯費或手│
│ 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3)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二之分配表所示。 │
│2、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額:新臺幣9,046,269元。 │
│3、清償總額:新臺幣1,222,200元。 │
│4、清償成數:13.51%。 │
│5、債務人同意倘任一期款項未依約履行,視為喪失期限利益,縱其他期數未屆清償期,仍視為全部 │
│ 到期。 │
├────────────────────────────────────────────┤
│二、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清償額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 │
├──┬──────┬─────┬────┬────────────────┬──────┤
│ │ │ │ │ 每期可分配之金額 │ │
│編號│ 債 權 人 │ 債權金額 │債權比例├────┬─────┬─────┤6年總清償額 │
│ │ │ │ │年終獎金│ 年中獎金 │第1期至第 │ │
│ │ │ │ │(於每年 │(於每年度 │72期(含保 │ │
│ │ │ │ │度3月份 │10月份當期│單價值、股│ │
│ │ │ │ │當期清償│清償) │票及股金分│ │
│ │ │ │ │) │ │期清償金) │ │
├──┼──────┼─────┼────┼────┼─────┼─────┼──────┤
│ 一 │台新國際商業│ 518,551 │ 5.73% │ 286 │ 57 │ 944 │ 70,02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二 │京城商業銀行│ 241,135 │ 2.67% │ 134 │ 27 │ 440 │ 32,6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 │ │ │
├──┼──────┼─────┼────┼────┼─────┼─────┼──────┤
│ 三 │台灣美國運通│ 429,340 │ 4.75﹪ │ 237 │ 47 │ 782 │ 58,008 │
│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四 │中國信託商業│1,026,903 │ 11.35% │ 567 │ 113 │ 1,870 │ 138,72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五 │大眾商業銀行│ 356,173 │ 3.94% │ 197 │ 40 │ 649 │ 48,15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六 │甲○(台灣)商│ 178,611 │ 1.97% │ 99 │ 20 │ 325 │ 24,114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 七 │富邦資產管理│ 359,544 │ 3.97% │ 198 │ 39 │ 654 │ 48,510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八 │良京實業股份│ 365,837 │ 4.04% │ 202 │ 40 │ 666 │ 49,404 │
│ │有限公司 │ │ │ │ │ │ │
├──┼──────┼─────┼────┼────┼─────┼─────┼──────┤
│ 九 │國泰世華商業│1,061,236 │ 11.73% │ 586 │ 117 │ 1,932 │ 143,322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十 │萬榮行銷股份│1,150,818 │ 12.72% │ 636 │ 127 │ 2,096 │ 155,490 │
│ │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一│遠東國際商業│ 331,066 │ 3.66% │ 183 │ 37 │ 603 │ 44,736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二│甲○(台灣)商│ 270,336 │ 2.99% │ 150 │ 30 │ 493 │ 36,576 │
│ │業銀行股份有│ │ │ │ │ │ │
│ │限公司 │ │ │ │ │ │ │
├──┼──────┼─────┼────┼────┼─────┼─────┼──────┤
│十三│臺灣新光商業│ 344,463 │ 3.81% │ 191 │ 38 │ 628 │ 46,590 │
│ │銀行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四│摩根聯邦資產│ 273,581 │ 3.02% │ 151 │ 31 │ 497 │ 36,876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十五│永豐商業銀行│ 39,751 │ 0.44% │ 22 │ 5 │ 72 │ 5,346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六│長鑫資產管理│1,834,231 │ 20.28% │ 1,014 │ 202 │ 3,341 │ 247,848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十七│第一金融資產│ 264,693 │ 2.93% │ 147 │ 30 │ 483 │ 35,838 │
│ │管理股份有限│ │ │ │ │ │ │
│ │公司 │ │ │ │ │ │ │
├──┴──────┼─────┼────┼────┼─────┼─────┼──────┤
│ 合 計 │9,046,269 │ 100% │5,000 │ 1,000 │ 16,475 │ 1,222,200 │
│ │ │ │ │ │ │ │
└─────────┴─────┴────┴────┴─────┴─────┴──────┤
附件二: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
│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從事奢靡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 │
├────────────────────────────────────────────┤
│三、不得購置不動產。 │
├────────────────────────────────────────────┤
│四、不得購買機動車輛。 │
├────────────────────────────────────────────┤
│五、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 │
├────────────────────────────────────────────┤
│六、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 │
├────────────────────────────────────────────┤
│十、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
├────────────────────────────────────────────┤
│十二、不得參與賭博。 │
├────────────────────────────────────────────┤
│十三、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