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8332號
TNDV,102,司促,38332,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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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833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吳錦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叁佰玖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九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
  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陸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九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月按新臺幣貳萬伍仟肆
  佰壹拾叁元之百分之零點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
     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
     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吳錦幸分別於094年03月及095年11月間向聲請
     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
     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
     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
     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
     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8年12月底積欠聲請人123,397元整、迄09
     8年11月底積欠案外人25,864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
     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
     金額。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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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