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713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 務 人 毛琬晴
兼法定代理 毛進興
人 巷16號
兼法定代理 吳麗雯
人 巷16號
一、債務人毛琬晴、毛進興、吳麗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玖仟柒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毛琬晴前於民國99年11月間,邀同為連帶保證人毛
進興、吳麗雯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1
筆,共計9,795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依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
20計算)。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毛琬晴自民國102年8月1
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9,795元及自民國1
0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3計算之利息和
自民國102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
債務人毛進興、吳麗雯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判如原告訴之聲明,以保
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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