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36779號
TNDV,102,司促,36779,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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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36779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王瀞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99年12月21日起與聲請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
    約,並於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十四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全
    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
    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行給付聲請人按附表所
    示利率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
    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間,並逕以帳單
    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並依前述利息加計百
    分之十違約金,嗣因信用卡約定條款異動,自99年10月
    起改以自逾期之日起以3期為計算上限計收之違約金。
  (二)查債務人自101年6月19日起至101年12月11日止,於特
    約商店內消費簽帳,至102年10月20日止,尚有19665元
    之消費帳款未支付,及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
    未給付,迭經催告無效。為此特提出本件聲請。
  (三)本件係請求債務人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其債務又基於
    記帳消費而發生,事實明確,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
 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
 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
 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36779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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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王瀞瑤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0.73%  │
│  │4112元│     │0月2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王瀞瑤  │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9.98%  │
│  │15553 │     │0月21日起  │      │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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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